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福日电子(600203):福日电子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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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裁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5、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一)公司所发生的交易额度只要达到如下1-5条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各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对其他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公司涉及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