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直推无间推返利的传销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定性以某数字藏品平台案成功辩护为例

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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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直推无间推返利的传销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定性以某数字藏品平台案成功辩护为例

  为什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三层以上的层级?究其原因,这种层级的规定,和传销犯罪的返利模式规定息息相关。所谓的要求“三层以上”,背后的要求,即传销犯罪,必须存在间接推荐机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认定要件,是具备 “复式计酬” 的层级返利结构与 “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 的牟利逻辑。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以表面人员推荐关系替代法定返利层级关系”的认定误区,将仅具备一次直推返利关系,只有两层返利关系层级结构的无任何间接返利模式,错误纳入刑事传销的打击范围。

  在传销类案件中,如果形式上的多层人员推荐关系,但是返利关系只有直推,没有间接向下的推荐,就不能成为刑事传销的法定构成要件,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层面的传销行为,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仅直推返利模式,是指参与人员仅能从自己直接发展的下线的行为中获得报酬,无法从下线发展的间接下线(下下线及以下层级)中获得任何返利、提成或其他利益,即便形式上形成了 “A 推荐 B、B 推荐 C、C 推荐 D……” 的多层人员推荐链条,也仅存在一对一的单向直推利益关系。该模式完全不符合刑事传销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传销意见》的规定,刑事传销的层级认定,必须以返利利益绑定为核心,无返利则无上下线关系,无上下线关系则无法定层级。

  在仅直推返利的模式中,A 仅与 B 存在返利绑定,与 C、D 等间接推荐的人员无任何利益关联;B 仅与 C 存在返利绑定,与 D 及以下层级无关联。对 A 而言,其能获得返利的层级仅为自身层级 + B 的层级,合计 2 级;对 B 而言,有效层级同样仅为 2 级。即便形式上的人员推荐链长达 20 层、30 层,所有参与主体的法定有效层级均未达到 3 级的刑事入罪门槛,完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层级要求。

  刑法明确将“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作为传销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中的 “间接计酬”,正是刑事传销与行政违法的核心分界。

  仅直推返利的模式中,参与人员的收益仅与自己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直接下线的销售 / 交易行为挂钩,与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无任何关联,不存在 “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 的情形。其计酬逻辑,本质是 “一对一的推广奖励”,而非传销犯罪打击的 “滚雪球式的复式计酬”,完全不符合刑事传销的核心计酬特征。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传销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仅直推返利的模式,即便存在推广奖励,其计酬依据也是直接下线的商品销售、交易业绩,而非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属于典型的单纯团队计酬模式。即便该模式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传销行为,也依法不应纳入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

  最高检第 41 号指导案例(叶京生案)明确,传销犯罪的本质是 “庞氏骗局”,即通过复式计酬模式,用新加入人员的资金支付老人员的返利,无实际经营价值,最终必然,具备天然的骗取财物属性。

  而仅直推返利的模式中,不存在 “上线躺赚间接下线收益” 的利益结构,平台收益来源于实际的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的手续费,而非新加入人员的入门费;参与人员的收益与自身推广行为直接绑定,无法通过发展多层级人员实现 “躺赢”,不具备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意见,是传销犯罪认定最核心的实操规范,直接划定了刑事追责的边界,其规定层级定义条款(第七条):明确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直接确立了“层级必须与返利利益绑定”的实质审查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在《 解读》中明确指出:传销犯罪的核心特征是复式计酬,即 “每个上线不仅可以从自己的下线缴纳的资金中提成,也从所有间接下线处滚雪球似的提成”,正是这种复式计酬模式,导致传销组织无限扩张、具备骗取财物的本质属性。该解读直接明确:无间接返利的单级直推模式,不符合传销犯罪的核心计酬特征。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权威答疑(2024 年 11 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

  作为最新的司法裁判统一口径,该答疑进一步强化了层级认定的实质审查原则,明确:对于层级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核心是身份、层级关系必须关联计酬或者返利;无返利绑定的虚列层级、形式头衔层级,一律不计入传销犯罪的法定层级。该答疑虽未直接列举仅直推返利的场景,但其确立的“无返利则无层级”原则,是该类案件定性的核心司法指引。

  曾杰律师团队近期连续办理两起传销成功辩护案件,彻底打掉被告人传销罪名,其中就涉及返利层级和组织层级计算的问题,其中有个案件,辩护的重点,就在于此。

  本案中,涉案平台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运营期间先后存在两套用户运营体系与一套区域合作体系,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平台三大体系均构成传销犯罪,要求对平台原负责人王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分析,明确责任边界与定性边界:其一,王某某已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平台经营,后续接管方上线的新运营体系,王某某未参与、未分红,不应承担责任;其二,王某某负责期间的普通用户推广体系、区域代理商体系,均不符合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王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体系是平台面向普通用户的推广模式,用户免费注册即可参与,数字藏品升级仅考核直推数据,奖励仅与直接推荐的用户行为挂钩,上线无法从间接下线的任何行为中获得返利,属于典型的仅直推返利模式。

  该体系无传销入门费,用户免费注册即可获得推广与收益资格,平台仅收取正常交易服务费,并非获取拉人头资格的入门费;

  该体系未达法定三级层级,因仅存在一级直推返利,无间接返利,所有参与主体的有效层级均为 2 级,不符合刑事入罪的层级门槛;

  该体系不符合传销计酬要件,无间接计酬,不属于复式计酬模式,即便存在推广奖励,也属于单纯团队计酬,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无客观证据证实间接返利存在,审计机构对涉案模式是否属于传销返利持保留意见,言辞证据对返利形式的描述相互矛盾,无法证实符合传销返利的本质要求。

  该体系是平台的区域合作模式,合作方与平台签署代理协议,收益为所属区域内用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收益仅与区域交易业绩挂钩,与发展人员数量、层级无关,无需发展下线即可获得收益。

  辩护人明确指出,该体系是商事活动中常见的区域代理模式,不符合传销犯罪的任何构成要件:其一,计酬依据是区域交易业绩,而非发展人员数量,不存在传销返利;其二,仅存在 “平台 - 代理商” 两级合作关系,无次级层级,未达三级入罪门槛;其三,即便存在合作费用,也属于区域代理权限的对价,而非传销入门费。

  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否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对王某某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重罪改轻罪的辩护效果,也印证了 “仅直推返利不构成刑事传销” 的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针对仅直推返利模式的定性,最常见的误区是 “形式化认定”,即办案机关仅以平台的人员推荐链条、用户注册的上下级绑定关系,直接认定层级数量,忽略了 “层级必须与返利绑定” 的法定要求,将形式上的 20 层推荐链,直接认定为 20 层法定层级,忽略了返利的关系,进而错误认定符合传销犯罪的层级要件。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将《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行政传销行为,直接等同于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忽略了《传销意见》中 “单纯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 的出罪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是具备 “拉人头、收入门费、复式计酬、庞氏骗局” 特征的诈骗型传销,而非具备实际经营基础、仅存在单级直推奖励的经营型推广模式。

  仅直推返利的模式,即便形式上存在多层人员推荐关系,也因无间接返利、未达法定层级、不符合复式计酬要求,完全不满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层面的传销行为。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赵东案辩护律师;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辩护人;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涉数字藏品传销案一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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